湖南将向流动人员发放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新闻资讯    2009-02-11 03:34  

  湖南省政府近日公布《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我省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免费发放《居住证》,这意味着大家熟悉的暂住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该《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发放的流动人口《暂住证》自有效期满后换发《居住证》。根据要求,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省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的人员除外。今后这部分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到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户口迁移和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

  “《暂住证》、《居住证》相差只有一个字,但目前的《暂住证》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更多的是管理作用,而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则体现了公平和服务两大特点,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居民,并不只是暂住。”昨日,省法制办负责审查、修订该《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说,这有利于流动人口的服务与保护,也是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

  暂住登记也将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来进行。根据规定,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提供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规定》实施前发放的流动人口《暂住证》,自有效期满后换发《居住证》。

  记者胡颖异 通讯员卢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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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无身份证不得租房

  本报长沙讯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规定,我省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规定》要求,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承租人以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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